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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现就我省申报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关事宜发布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扶持方式、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方式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扶持范围
扶持范围:1.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2.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
3.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三)项目扶持重点
一是突出优势产业。重点扶持粮食、畜牧、蔬菜(含食用菌)、茶叶、渔业、马铃薯、蚕桑、经济林果、花卉等优势产业。二是突出关键环节。着重支持优势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流通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开发等服务体系建设。三是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支持对农户带动面广、示范作用强、成规模、有效益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四是突出山区综合开发。着重支持带动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四)优先和限制扶持的内容
优先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养基地和出口基地项目;优先扶持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扶持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和谐运转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优先扶持自筹资金投入大、落实情况好、特别是能用自有资金适当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企业;优先扶持我省25个边境县、47个革命老区县(市、区)及38个革命老区乡镇、31个少小民族聚居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所申报的项目。
根据国家规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限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不予扶持的项目: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补助方式。
1.按投资规模分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和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两类,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请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申请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各级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原则上实行无偿补助。
2.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其余70%以上的项目建设投资为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和其他政府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3.财政补助扶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示范带动作用强、以产品为纽带、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一定联结农户和生产基地规模、组织结构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强、开展技术改造创新、产品结构升级、污染物治理等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对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但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
(二)贷款贴息方式
1.贷款贴息扶持对象重点为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加工龙头企业。
2.2010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60%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40%用于粮棉油糖肉大宗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立项,在2009会计年度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2010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7.国家农发办将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就贷款贴息项目开展合作,请各项目单位积极申请农发行的贷款,为今后申报贴息项目奠定基础。关于双方合作的具体事项,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我办另文通知。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立项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竞争能力强;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项目用地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贷款贴息项目立项条件:与财政补助项目相同。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重点扶持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2.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7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8、2009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四)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实施项目能力、上一年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全面总结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项目,需同时说明2009年和2010年申请农发资金之外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五)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范围原则上限于73个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所有项目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财政贴息项目可适当突破农业开发县的限制,非农业开发县的企业申报贴息项目,可通过县级财政部门向所在州(市)农发办申报。
(六)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按规定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扎扎实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如发现审核不严、虚假申报等情况,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单位须于2009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具体申报材料、开发县名单及其他有关事宜请向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